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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八批“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邬敏来源:北疆先锋网

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全区人才工作总体安排,自治区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八批“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现将“草原英才”工程常规评审、专项推选、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滚动支持4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评审

常规评审包括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草原英才”个人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条件

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围绕“七网同建,七业同兴”重大战略决策,以“人才+项目+团队+基地”为主要培养方式,坚持重大项目、技术、资本与人才智力紧密结合,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团队应依托我区优势企事业单位的研发项目或科技成果(已经通过立项或评审)来设立,一般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若干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申报团队。团队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1)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团队拥有对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起关键作用的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或其他高新技术类、特色产业类项目,具备突破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②团队能够做到产学研结合紧密,团队依托的申报单位具备实现成果产业化的能力,且有组建柔性研究机构或进行国内外联合研发的条件。

③申报单位研发经费充足,能够为创新人才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④团队带头人应是在我区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全职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研发能力和工作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⑤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职责分工,合作氛围好。团队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具有留学或访问经历的人员不少于10%,来自企业的人员不少于20%。

2)产业创业人才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团队自主拥有或依托国内外领先的科技成果,且该成果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能够带动当地形成规模较大的主导产业或形成新的产业集群。

②团队能够做到产学研结合紧密,申报单位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成果转化能力,按照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的原则,能够组建研发机构或参与国内外联合研发。

③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在我区注册满一年,具备实现成果产业化的能力和条件,且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

④团队带头人应是所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研或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⑤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或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等。

(2)各类园区应该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备一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地位突出,综合实力较强。科研院所、国有(民营)大中型企业所确定的科研或产业领域,应该紧紧围绕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有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国际、国内具有竞争力的成果。

(3)申报单位已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有专职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出台特殊优惠的创业政策,能够提供融资服务。

(4)申报单位引才育才成效显著,有明确的人才基地建设目标和完善的建设规划,有条件在3年内引进或培养10名以上符合“草原英才”工程人选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5)申报单位已建立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专设服务机构、服务窗口、服务人员,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6)申报单位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体系,自主创新和转化能力较强。

3.“草原英才个人申报条件

第八批“草原英才”个人将从自治区十大“百人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中评选产生。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的“百人计划”进一步细化,将其覆盖范围全面拓展至本行业各个领域,把各行各业的高层次人才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将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时开展的方式进行。

1.申报单位组织申报。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登录《网上申报管理系统》(http://61.138.98.235/)进行注册填报。申报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推荐名单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后,将《申报推荐报告》、公示材料和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胶印装订)、汇总表(一式三份)等一并报送至各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民营企业申报团队(基地)或个人,可不进行审定或公示,由各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撰写审核推荐报告。

已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团队、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不参与此次申报。

2.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主管部门由13个厅局和12个盟市委组织部(申报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7)组成,各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情况确认上级申报主管部门,或直接与当地组织部门联系申报。各申报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上报。各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名单经党委(党组)审定通过后,将《申报推荐报告》、申报材料及系统自动生成的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十大“百人计划”牵头单位审核,基地的申报材料统一归口自治区科技厅。

3.十大百人计划牵头单位审核推荐。十大“百人计划”牵头单位要对各申报主管部门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专家初评,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上报(十大“百人计划”牵头单位名额分配及联系方式见附件5)。审核推荐名单经党委(党组)审定通过后,将党委(党组)《推荐报告》、申报材料及系统自动生成的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14日,各申报单位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7月19日,各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7月26日,十大“百人计划”牵头单位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8月4日。

联系人:沈雪柳、鲁宇,联系电话:0471-4818421(传真)。

二、专项推选

专项推选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社会工作者人才、高技能人才、基础教育人才、金融人才、旅游人才、法治人才等“草原英才”工程入选数量偏少的人才队伍的申报推选。

(一)推选范围

1.团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团队、社会工作人才团队、高技能人才团队和旅游文化产业人才团队等4类;个人包括高技能类人才、基础教育类人才、金融类人才和法治类人才等4类。

2.推选团队及个人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要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力,专业水平、业绩成果在地区、行业内认可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形。

3.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团队和社会工作人才团队优先从有出色致富带头人或扶贫能手的农村牧区、社区优秀基层党组织示范群体中推选产生;高技能人才及团队主要从当地或人社系统现有高技能大师库、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范围内推选产生;旅游文化产业人才团队主要从旅游基础设施好、管理理念先进、在国内外口碑好、已获得国家4A级以上称号的旅游景区管理团队中产生;基础教育类人才主要从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教学水平高、育才能力强、师德口碑好的教学一线教师中推选产生;金融类人才主要从驻区金融机构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的行业优秀人才中推选产生;法治类人才主要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业务能力强、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佳律师”中推选产生。

已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团队、基地及“草原英才”个人不参与此次推选。

(二)推选方式

1.各盟市委组织部会同本地区有关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团队及个人中择优进行推选(金融类人才由自治区金融办直接推选),每个盟市每类推选名额不超过3个。推选结果经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定并公示后,将有关推选材料报送自治区各相关牵头单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团队和社会工作人才团队名单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二处和组织三处。

2.自治区层面的优秀团队和个人由相应厅局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进行推选,每类推选名额不超过5个。

3.自治区各牵头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各盟市和本部门的推选对象进行统一评选,评选结果需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其中,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团队的评选,由自治区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二处开展;社会工作人才团队的评选,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组织三处开展。最终推选数量不得超过名额分配表分配数量(见附件12)。

(三)推选时间

自治区各牵头单位接收各盟市委组织部推选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14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接收各牵头单位推选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21日,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人:侯锦,联系电话:0471-4812108、4818573(传真)。

三、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

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主要针对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整体区域或专项领域的人才项目,由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突出人才选拔、引进、培养、使用,具有孵化功能和示范辐射效应。

2.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行业,聚焦骨干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重大项目建设,能够整合、吸纳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产生集聚效应。

3.符合本地区、本领域人才工作实际,实效性、操作性、创新性、示范性较好。

4.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牵头组织,设置人才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且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

5.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围绕项目要求进行申报。每个盟市申报数量不多于2个;旗县(市、区)申报的人才项目须经本盟市评审把关,申报数量不多于本盟市旗县(市、区)总数的50%。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个成员单位申报数量不多于2个。

(二)申报程序

1.填写申报材料。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和数量要求,据实填写《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申报书》(见附件13)。

2.上报申报材料。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形成《申报报告》,同《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申报书》(一式三份,胶印装订)一并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电子版通过大组工网邮箱或光盘报送)。各旗县(市、区)委组织部申报的人才项目,由所在盟市委组织部严格评审后,按照申报数量要求统一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申报的人才项目提出推荐建议,排序报送。

3.开展评审。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评审采取实地评估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申报时间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接收各盟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选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21日,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人:沈雪柳、鲁宇,联系电话:0471-4818421(传真)。

四、滚动支持

滚动支持是在已入选的前六批“草原英才”工程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及“草原英才”个人中,遴选一批产学研用实施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突出的团队(基地)及个人给予继续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已入选前六批“草原英才”工程的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及“草原英才”个人;已获得过滚动支持的“草原英才”工程入选团队、基地,必须在获得过滚动支持后再次取得突破性新成果方可参与此次申报。

2.申报滚动支持的团队、基地,需在科技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项目支持、成果奖励、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要进展,自身建设有长足进步,目前及未来三年的工作规划契合自治区产业领域和行业发展的特点,具有引领产业发展的水平或潜力。

3.申报滚动支持的“草原英才”个人,要求近年来的科研技术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提升,培养带动人才的能力水平有长足进步,具有引领学科或领域发展的水平或潜力。

(二)申报程序

1.盟市和自治区有关厅局双向推荐申报。由承担十大“百人计划”的13个相关厅局和12个盟市委组织部作为推荐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择优推荐本地区或本领域内的入选团队、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推荐结果需经党委(党组)审定及公示后,将相关材料胶印装订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在前六批《“草原英才”工程评审结果和资金使用意见的通知》中,归属盟市的团队、基地及“草原英才”个人由盟市推荐,归属自治区的由13个厅局进行推荐。团队、基地的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入选数量的50%,“草原英才”个人的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入选数量的25%。

2.专家评审。进入推荐范围的团队、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组织专家,采取PPT现场答辩形式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接收各牵头单位推选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21日,逾期不再接收。

联系人:侯锦,联系电话:0471-4812108、4818573(传真)。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及时向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汇报,组织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申报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通知转发到各有关单位,各地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做好常规评审的网上申报和审核管理工作,各级申报主管部门及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厅局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对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团队、基地、“草原英才”个人和人才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使用“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资助。

(四)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县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体现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的导向,在第八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中将拿出一定名额,专门用于扶持旗县(市、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人才团队。

(五)申报相关材料(见附件)及网上申报手册等可登录北疆先锋网“人才工作”专栏、内蒙古人才工作网(http://rcgz.nmgdj.gov.cn/)下载。政策咨询请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各项目负责人联系。软件使用及技术支持请与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系。联系人:赵瑛琳(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471-6282100。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7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确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原则要求

(一)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按需引进,量才选拔,重点培养,重在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围绕项目建设、课题攻关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在区内重点选拔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选拔条件

(三)“草原英才”选拔对象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四)从区外选拔引进“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刚性引进: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于3个月。

从区内选拔“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草原英才”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的人员。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引进的“草原英才”,到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条件,增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特设岗位。

(七)引进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八)引进的“草原英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自治区工作、上学、落户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安等部门予以解决;其子女在自治区参加高考,不受来区落户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并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予以加分。

(九)引进的“草原英才”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具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种资格,到我区后均予承认,享受区内同类人员相应待遇。

(十)引进的“草原英才”带新型项目或高科技成果到我区创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创业手续。

(十一)引进和培养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除通过特事特议协商确定资金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引进的“草原英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高资助额度,社科类的资助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高校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十二)“草原英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参与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自治区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为我区院士后备人选。

(十三)工程实施部门应定期组织“草原英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有计划地选派“草原英才”到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行考察、深造、挂职培养,并在学术交流、著作出版和成果展示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十四)对担任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草原英才”,实行项目负责制,给予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十五)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自治区聘请“草原英才”担任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顾问,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计划、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等;组建“草原英才”智囊团,定期开展活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十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成果分红、协议工资以及股权期权等多元化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对“草原英才”予以倾斜。

(十七)支持“草原英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八)用人单位将“草原英才”(或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

(十九)在工程实施期内,“草原英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十)“草原英才”以其成果、项目在自治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工商、财税、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政府在土地使用、城市配套费、仪器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风险投资、贷款担保、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草原英才”(或团队)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可在项目(课题)总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提取5—10%的激励支出。

(二十二)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及时为“草原英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可根据“草原英才”的贡献大小为其购买人身、财产等商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事宜;“草原英才”享受厅级或厅级以上医疗保健待遇。

四、经费保障

(二十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十四)自治区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投资额,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通过“以奖代投”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给予支持。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都应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

(二十五)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从本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并根据工程实施成效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各类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为:

1.以2010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工程实施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作为基数,今后5年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增量中的50%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2.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5%用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基础上,再安排公用经费的5%,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

3.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从项目总投资额(经费)中安排不少于2%,用于人才培养。

4.企业应从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拿出2%的部分,建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六)第(十一)条规定的“草原英才”创新创业资金、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的支付渠道为:

1.“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

2.“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先从各部门“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的经费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实施工程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3.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十七)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可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五、管理办法

(二十八)自治区成立“草原英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人选经审定进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范围后,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授予“草原英才”称号。

(二十九)按照人才成长、创新、创业规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和工程实施部门对“草原英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十)自治区定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草原英才”;对在实施“草原英才”工程中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十一)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机构,承担“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二)各地区、各子工程牵头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列入工程实施的人员范围、标准条件和具体政策,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